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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社会团体代号为GDLIA,以下简称T/GDLIA团体标准)质量和水平,促进物流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T/GDLIA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T/GDLIA团体标准致力建设成为对标先进国际标准、先行引领行业创新、先进物流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应满足物流业市场和创新发展要求,由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支持在重点业态、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优先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四条 T/GDLIA团体标准的制定应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 T/GDLIA团体标准实施广东省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D/TC4)技术归口,由其指导、协调标准制定。
第六条 T/GDLIA团体标准实施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标准的全过程,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完成。
第七条 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提出T/GDLIA团体标准立项建议,形成《立项建议书》,上报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
第八条 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根据物流业发展需求,经技术归口单位初审、相关方征求意见、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示(至少公示3天),形成标准立项计划并发布公告。
标准立项计划应明确项目名称、计划编号、项目承担单位、归口单位、技术归口单位、完成时限等。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标准立项计划,同时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专家咨询组、技术审查组,参与标准制定全过程,按时保质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起草标准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产业政策、发展趋势相抵触,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二)综合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深入调查分析,进行试验、论证;
(三)充分协调相关方代表参与,反映市场共同需求;
(四)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高于推荐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五)合理处置团体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问题,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证明。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归口单位、技术归口单位、专家咨询组、技术审查组审查通过后可广泛开展意见征集。征求意见期限应不少于60天。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标准意见征集反馈情况,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经归口单位、技术归口单位、专家咨询组、技术审查组审查通过后可制定《标准专家技术审查会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由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召开标准专家技术审查会,形成《标准送审稿专家审定意见》。
技术审查组专家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及相关方代表组成。其中,专家组组长应为标准化科研机构专家或有教授级高工以上职称的相关领域专家。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标准送审稿专家审定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标准送审稿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报批稿》,经技术审查组确认无异议后,报归口单位。
第十二条 经归口单位组织程序审查后,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公示(报批公示一般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对标准进行批准、编号、发布。
T/GDLIA团体标准的发布实行公告制度,标准发布后应公开标准名称、编号、发布文件、主要技术内容。标准涉及专利的,公开标准涉及的专利信息。
T/GDLIA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年代号四个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 T/GDLIA团体标准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归口单位各平台进行发布。发布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一应文件的建档,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团体标准建档、备案材料包括立项通告、发布公告、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专家技术审查会形成的一应文件。
第十四条 提出T/GDLIA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的单位应配合归口单位,协同组织标准发布、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T/GDLIA团体标准归口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重点推进单位试点、先进物流标准化试点等,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着力推动标准的应用、实施并对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T/GDLIA团体标准归口单位定期组织标准的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标准复审流程,宜参照标准专家技术审查会执行。复审建议包括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按照规定纳入团体标准立项计划。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有归口单位发布废止标准的公告。
通过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地方标准:
(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生变化的;
(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的;
(四)涉及的关键技术、使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其他需要及时复审的情形。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涉及知识产权(含专利等),应按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规定执行。
关于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理要求如下:
(一)团体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宗旨:合理、公平、协商一致,由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达成协议。
(二)专利信息的披露:对于团体标准制定的不同参与主体,应在协议中明确不同披露要求。团体标准涉及的必要专利信息,应按表格要求填写《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及时公开标准文本的内容及其涉及专利信息的情况。
(三)许可承诺:对于团体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应获得专利权人基于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条件的许可承诺。
第十八条 T/GDLIA团体标准由归口单位——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和发布,其版权归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印刷和销售。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备案,是指归口单位将其组织制定和发布的团体标准相关材料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存档、备查、监督的告知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T/GDLIA团体标准归口单位)负责解释。
本办法包括对团体标准的管理、制定过程的明确要求,自2019年11月11日起正式实施,原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于2017年4月17日颁布的《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