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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秘书处工作细则公示

时间:2016-11-21 11:40:22 | 来源: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

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办法》(粤质监〔2008〕142号)、《广东省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按照《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做好2016年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立足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对《广东省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广东省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进行修改,现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16年11月21日-11月23日。
       受理单位:广东省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联系人:黄晓鹏15521247798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大道南697号金钟大厦305 
       邮政编码:510405
       电子邮箱:gdwlbz@126.com

广东省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16年11月21日 

广东省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GD/TC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物流行业创新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广东省物流行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物流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名称:广东省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其编号为GD/TC4,英文名称为Technical Committee 4 on Logistics of Standardiz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第三条 标委会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受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由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根据物流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由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负责筹建,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并参与,共同组建标委会。
       第五条 标委会是从事物流产业标准化技术工作的组织,物流相关领域内物流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及管理,负责全省物流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标委会的行业领域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 标委会负责全省物流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贯彻落实国家及广东省有关物流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本产业领域标准制、修订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广东省物流产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组织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八条 对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收集反馈意见,并及时向广

 
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 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以下工作可行性方案:
       1.物流产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措施等;
       2.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制、修订标准的原则,在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广东省物流产业标准体系表;
       3.为适应物流产业发展需求,制、修订地方标准规划和年度计划;
       4.物流产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
       第十条 受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物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及复审工作;
       2.组织审查地方标准送审稿,并对标准文本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和审查工作质量负责; 
       3.宣讲、解释、贯彻物流地方标准;
       4.对物流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
       5.对涉及人体健康、财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重要产品的企业标准进行备案前的技术审查;
       6.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评审和认定地方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物流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
       7.承担物流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将区域内共性技术及时转化为企业联盟标准,供企业自愿遵守,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鼓励企业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物流核心技术专利化和标准化,推进知识产权战略与标准化战略的有机结合。
       第十二条 承担国家标准化部门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参加国家标准化部门相应技术委员会会议;组织开展物流标准化技术研究,开展物流标准化学术活动和咨询服务工作,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协助标准化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及时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承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参与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提出审议意见;组织物流领域企事业单位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推进企业将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本产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草案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上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开展与国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跟踪和研究本产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广东省主要出口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第十六条 承担和参加本产业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和新产品标准化审查工作。承担本产业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的收集、分析工作,提出采标项目建议。
       第十七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标委会将全面向社会开展物流标准化工作。接受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企
 
业的委托,承担物流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标委会的组成以生产、使用、科研、经销、物流等方面的企业和研究院所、检测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学会)、消费者、认证机构等相关方的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标委会委员数量为单数且不少于21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副主任委员2人、副秘书长2人。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工作人员6人。需要时可聘请在物流产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标委会的顾问,顾问人数为4人。
       第二十条 标委会委员必须是在职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从事标准化管理的人员不得在标委会中担任职务。
       第二十二条 同一单位担任主任委员(含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含副秘书长)各不得超过1人,担任普通委员的代表不得超过2人,秘书长和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分别由如下程序产生:
       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后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
       标委会委员和顾问由标委会秘书处、各有关单位推荐,也可以是对标准化感兴趣人员的自我推荐,秘书处审查后报送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
       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的任期都为5年,可以连聘连任,标委会每5年换届一次。任期届满前3个月内,标委会应将本届工作情况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标委会的工作情况向广东省质量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主任委员主持标委会年会,可授权其他人主持,并在会议期间确保充分采纳各代表的意见,组织形成会议上所有重要决议;主任委员指导标委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并可授权给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处理标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委员由本产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标准化工作的人员担任。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标委会工作(如参加标委会组织的年度会议、参加标准的制修订、审查工作、对地方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对不履行委员职责、无故2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秘书处可提出调整或解聘建议,需要时也可重新推荐人选,上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进行解聘和另行聘任。  
       委员在本届标委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届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同时委员有权优先参加标准制修订、有权优先参加标委会会议和标委会组织的对外交流活动。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承担单位为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和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秘书处设在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该协会受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并应能独立地

 
开展工作。
       秘书处在标委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标委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可设观察委员,观察委员人数不限。观察委员由本产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由委员会批准审定。观察委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委员需通过标委会同意才可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标委会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方案,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分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印章,由标委会颁发。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标委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标委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条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派联络员负责与标委会保持联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标委会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要求,提出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和复审项目计划的建议,地方标准的计划建议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地方标准计划。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按照制、修订标准工作程序指导、督促和协调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展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组成标准制、修订工作组,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为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标委会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和申请,标委会秘书处在两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三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组或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送至有关委员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标准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性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收到标准送审稿后交送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给标委会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审,也可用函审)。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应在会审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及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对审查时有分歧意见的内容或条款,也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并在审查意见中加以说明。
       第三十六条 由标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标准报批稿,按报批稿的上报要求将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整理成完整的标准报批文件送标委会秘书处。

 
        第三十七条 标准报批稿及报批文件经秘书处初审并由秘书长签字后,经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送标准项目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八条 标委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标委会应每年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九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合理节约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四十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资助经费; 
       3)开展本产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4)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
       5)委员、观察员交纳的会费;
       6)有关方面对本产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的集资);
       7)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如有需要,委员和观察员需交纳会费,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会费每年交纳一次,交纳标准另行规定,经标委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标委会会议等活动补助经费及办公费;
       2.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对某些制、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4.标准编写、审查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5.参加国内外标准化活动的费用
       6.不定期给予对委员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含单位委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7.秘书处日常办公支出;
       8.其他合法支出
       经费开支由秘书处提出,经秘书长和主任委员审核后方可支出。
       第四十三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要经费,按广东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制、修订标准项目的费用,通常由提出单位予以解决。有条件时,委员会可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十四条 标委会秘书处指派专人对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由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报送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省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上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批准之日起即实施,标委会(第一届)颁发的《广东省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GD/TC4)》即行废止。


广东省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D/TC4)
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开展广东省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秘书处是标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按标委会的章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秘书处设在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秘书处的行政工作接受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的领导和管理,所需工作条件由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提供,所需部分经费由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筹集。
       第四条 标委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和物流行业标准工作的需求,依据物流标准体系框架,提出标准制定、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复审现行标准,并提出相应修订计划。
       第六条 负责贯彻落实标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第七条 根据国际、国内、广东省物流领域的发展状况,及时组织对物流行业标准体系框架的补充、修订和完善。
       第八条 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物流行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受省、区市企业的委托,组织物流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拟订、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复审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九条 组织开展物流行业标准化方面的技术研究和国内外交流工作。组织物流行业标准的宣贯、培训、解释和咨询等工作,调查和研究解决标准实施中的问题,负责组织宣贯材料、技术文件、论文等的编写、翻译工作。
       第十条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标准起草单位的相关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与标委会和相关标准化组织,协调物流行业所用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指导和协调标准起草单位组织的机构建设及相关标准上报材料的审核报批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标委会的章程负责调整、上报及公告委员的变更情况,负责办理标委会委员聘书,

 
负责标委会换届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标委会年度会议、标准审定会和其他工作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负责标委会各种文件的起草及工作资料的管理。检查和掌握各分标委会、工作组及标准起草负责单位的工作进度,并做好有关的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处应承担标委会、分标委会、工作组及标准起草负责单位提出标准(送审稿)的审查组织工作和对标准(报批稿)的复核与上报工作,代表标委会负责物流标准的解释工作,负责组织物流标准的宣讲以及贯彻工作。
       第十六条 向工作组、委员、顾问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负责物流行业标准化领域的信息工作。建立健全的委员电子联络网,通过网络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行业发布标委会信息。
       第十八条 组织对物流行业标准化工作成果的评议和审查,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奖励建议。
       第十九条 秘书处应通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派的联络员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以取得上级机关对秘书处工作的指导和帮助。秘书处应代表标委会与其他有关的组织进行联络和技术协调工作。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和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在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需要时可聘请在物流行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物流标委会的顾问,顾问人数为4人。因临时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聘任临时工作人员协助处理秘书处紧急事务。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水平,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敬业奉献精神。
工作人员: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行政级别,热心物流事业和标准化工作,熟悉文秘业务和办公自动化技术,有一定外语水平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勤奋好学,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
       (1)组织标委会及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拟定,广东省标准、行业标准本年度制修订计划的下达,实施和检查。
       (2)标准起草和审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3)标准化体系表编制、修改、补充和完善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4)秘书处业务范围的开拓、咨询服务工作的规划与组织。
       (5)重大标准化科研项目和实验验证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6)处理秘书处日常财务、收支和设备物资的管理,并拟定标委会、秘书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文件。
       (7)组织标委会内部资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
       第二十三条 秘书: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分工负责秘书处的各项工作。
       (1)参与标准体系表的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的制定和上报、标准计划任务的下达。

 
       (2)标准制修订过程的跟踪检查、监督、协调,标准送审稿的初审,会审、函审工作的组织,报批稿的上报。
       (3)参与标准复审计划、宣贯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参与标准化项目研究和重要标准的起草。
       (5)参与标准化技术交流及与广东省标准化组织相应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工作。
       (6)与委员、工作组、标准起草单位的联络、有关资料的发放。
       (7)在秘书长指导下起草有关文件和编辑出版内部资料。
       (8)标委会和秘书处收、发文登记、资料建档,办公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9)受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委托,代表秘书处处理有关业务。
       专职顾问:受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委托,协助秘书长处理标准化技术的有关专项事务,负责标准和文件的质量把关。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秘书处的工作,协商重大活动安排等事宜。秘书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检查、布置工作;进行阶段工作小结;秘书处工作人员均应建立工作日记,对个人分管的工作做出计划和安排。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同意可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或专家工作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专家工作会议可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相关委员召集和主持,秘书处派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委员全体会议由秘书处召集,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全体会议一般在年初或年末召开(年会),以便就委员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做出决策。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专项工作或审查标准。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应于每年年末进行全年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的公函、通知及文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并报送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使用“广东省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印章。标委会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的同意。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负责标委会的财务,在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财务部门设立单独帐目,由财务部门代为管理。指派专人进行管理,并接受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秘书处每年向标委会报告上一年度财务开支情况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由主任委员审定,报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财务部门备案。提出标委会经费收缴与开支的管理办法,报请标委会审批,并负责组织实施。秘书处负责收缴标委会活动经费,包括会费、赞助、捐赠等,并负责标委会工作经费的管理,其日常开支须经秘书长批准,重大开支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三十一条 标委会的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的相关财

 
务制度。重大开支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批准,日常开支由秘书长批准。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并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第二届广东省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出现未尽事宜,由秘书处提出补充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广东省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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