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动态 / News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协会动态 >> 通知公告

转发《国家发改委推荐第七批税收试点物流企业》的通知

时间:2011-02-15 17:22:29 | 来源: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

各会员单位及物流企业:

2005年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国家税务总局先后确认了6批近600家企业为试点物流企业,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经商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现开展第七批物流税收试点企业的推荐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条件

符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中关于物流企业的定义;具有运输、仓储等外包的经营业务;2010年营业税及附加实际缴纳额不低于100万元;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无不良纳税记录。

二、推荐程序

(一)各地物流牵头部门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试点企业的推荐工作。

(二)我局委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汇总推荐材料。

(三)负责推荐的单位和中央企业于2011年2月28日前将推荐文件(含企业名单)报送我局,同时将申报材料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四)我局将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备选企业名单,送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企业要按照附件要求填报,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附件填写要翔实简洁,能清楚地反映企业情况,对于不认真填写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

(三)各地物流牵头部门要认真做好当地企业申报组织工作,推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我局沟通。

四、申报方式

请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按文件要求进行申报:

1、网上申报。请各地物流牵头部门及各申报单位进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站,登陆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申报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2、邮寄原件。各推荐或申报单位按照国家发改委文件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填报《税收试点物流企业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1年2月28日前邮寄至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 杨治平收(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697号金钟大厦305(510405))。

 

五、联系方式

杨治平 13922255871              谭晓娜 13760616925

电话:020-86186158-317、301     传真:020-86183789   

电子邮件:gdwlxh@126.com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697号金钟大厦305(510405)

附件一: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网上申报系统

附件二:税收试点物流企业申报表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上一篇:关于五月初物流技术“商物之旅”深度考察研修班日本行通知 下一篇: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荐第七批税收试点物流企业的通知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