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包括:
第一,明确了适用主体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的小规模纳税人,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纳入税收管理。
第二,明确了纳税人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明确了纳税人在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向代开单位全额缴纳增值税;后续发生填写错误、服务中止、折让等情形,需要办理作废、红冲、重开、退税等事宜,也应由原代开单位予以办理。
第四,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本地和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数据监控和分析。
第五,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交的资料、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主管税务机关征管职能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