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5 16:00:20 | 来源:证券时报网
财政部、税务总局25日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告》指出,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同时,对于享受本公告规定减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此外,《公告》还明确,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