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30 16:34:08 | 来源:
明确政府和部门分工。《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治理职责,将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并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车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从事货车生产、销售、改装、检验以及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车辆生产、物流等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为加强源头治超,《办法》要求货物装载源头单位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并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行为。
在强化路面治理及规范站点建设方面,《办法》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建立货车超限超载治理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机制,制定货车超限超载治理流动执法计划,开展流动联合执法。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称重检测设施设备,不得放行未经检测的货车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超限货车驶入高速公路。同时,为了加强非现场治超,《办法》鼓励科技治超,规范了路面治理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相关设施的建设。
据悉,我省分别于2012年、2014年制定省政府规章《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在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治理工作的深入,还存在着部门间衔接不畅、部门监管不到位、治超经费不足、执法手段单一等问题,原有的两个规章已不适应安全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亟须废旧立新。此外,近年来我省以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为导向,按照“属地政府主导、部门联合施策、源头路面并重”的总体思路,健全了“路面联合精准打击、路面信息化高效管控、高速公路入口拒超、部门合作源头共治”四位一体治超体系,这些成熟的经验做法,有必要及时上升为规章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