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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二五”节能减碳应坚持高目标

时间:2011-03-07 11:26:40 | 来源: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

"十二五(2011-2015)"发展规划的着力点就是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将调整经济结构作为攻坚战。能源强度目标和二氧化碳强度目标(节能减碳目标)是有法律约束力的、是十分有效的抓手。要坚持制定节能减碳高目标并强化实施,才能产生实效,实现"十二五"规划的中心任务。

能源强度发展轨迹的后发优势是普遍规律。从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与能源消费的历史轨迹来看,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都经历这样的发展模式:经济对能源的强度曲线(每单位GDP产值需要消费的能源量,也称能源强度。)有一个上升阶段,达到顶峰后快速下降。这是一个普遍性的经济与能源的发展规律。在能源强度的上升阶段(工业化前期),经济增长需要更高比例的能源投入和支撑。在能源强度下降阶段(工业化中后期),经济增长只需较少比例的能源投入。后起国家从技术发展、制造能力转移和贸易中得到更多益处而处于后发优势。同样的单位GDP产出,需要比先行的国家消耗更少的资源便能做到。中国正处于后发优势阶段。

"十二五"经济结构节能空间的潜力很大。有关研究结论指出,在2020年以前,经济结构变化的节能量比重可以达到60%,技术节能量只占到40%。从2020年以后,技术节能量可上升至50%或更高。"十一五"总的结构节能在节能总量少于10%,技术节能占绝大多数。"十二五"将调整经济结构作为重点,显然经济结构节能将会做出举足轻重的贡献。因此"十二五"的节能目标要定的高些,才能指导和狠抓结构节能。

节能减碳的高目标才有实际的政策指导意义。用算数平均法计算,从1980至2010年的每五年规划的节能率为18%。重化工等高耗能部门在过去十几年飞速发展,如钢产量占全世界总产量的44%,水泥占50%以上。据有关部门研究,重化工和高耗能产业的增长速度在"十二五"期间将会放缓。加上政府对房地产的调控和对高耗能产业的调整,能耗增长速度将会降低。如果在"十二五"采用低于18%的节能目标,即靠经济发展的"惯性"就可达到,就会失去了政策目标的指导意义,不利于应对中国面临的各种严峻挑战。

 

新的考核方法中要包括五年的能源消费总量和碳排放总量。在"十一五"的节能目标考核中,政府基本上采用到最后一年算总帐的方法。我们认为目前这种方法需要改进。新的五年算总账的方法中,应增加节能总量或碳排放总量。五年算总账时,尽管能源强度(碳强度)下降的指示达到了,但会多消费能源和多排放CO2。

2010年第四季度许多地方拉闸限电,其目的不是仅为了2010年的年度节能率,更是企图通过这个方法,把2010年的整个能源消耗量降下来,与第一年的基准数据比可以达到较高的能源强度下降率,这是很严重的弄虚作假的方法。五年计算下来,实际上多耗用了能源和多排放了CO2。因此我们认为在考核节能目标(碳强度指标)的同时,要考核节能或碳排放总量的目标。年度目标也应制定,引导企业在灵活制定自己年进度目标的时候有参照物,做到总量控制。这在碳市场的交易中尤为突出和重要。如没有遵循节能(式碳排放)总量计量,不确定因素将使碳市场交易很难建立和运行。

节能目标和碳强度目标应同时制定和实施。在"十一五"规划中,20%节能目标的地区分解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也受到质疑。引入节能目标和碳强度目标则能够克服上述问题。例如,不同燃料的替代虽然也能为提高能效做贡献,但其最大的功效还在于减少碳排放。这对于同一地域(例如西部地区)不同能源资源的输出,可以在碳强度指标的分配上制定不同的方案。一般来说,节能指标的完成,也同时促进减排指标的完成。但反之则不然。在政府的激励措施中应当有差别化的对待,如双指标完成的奖励,单指标完成的鼓励和双指标不达标的惩戒等。

中央与地方在制定节能减碳的约束目标中能否双赢是关键所在。在"十二五"的节能减碳目标上,中央与地方的博弈受人关注,如果节能减碳目标过低的话,例如16%,不仅会大大地削弱了中央政府的权威、加剧了政令不出中南海的尴尬局面,也会进一步促使地方在重大国计民生的问题上讨价还价。

在地区目标的分解上,我们认为节能减碳目标应遵循东部高,中部次之,西部适中的办法。西部地区经济落后,需要有较高的经济增长是合理的要求。但必须是满足高目标约束条件下的经济增长。在"十一五"中缺失的部门的指标分解应在"十二五"中得以实现。在长效机制的建立上,通过公众的参与和推动,逐步将中央的强制性要求转变成地方政府自身的要求。约束性的地方指标不能低于中央的指导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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