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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作用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时间:2020-04-29 15:08:47 | 来源:交通运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加强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动态监管,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交通运输部部署建设了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货运平台)。经过近几年的建设运营,货运平台在保障道路货运行业安全、促进行业降本增效、提升行业监管能力、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技术标准较低、数据质量不高、服务功能不全、应用服务不广等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发挥货运平台在促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全面提升行业数字化服务和安全监管能力,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强化数字监管与服务,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为主线,加快货运平台技术升级与数据质量提升,强化货运数据综合应用与货运平台运行保障,努力将平台打造成面向现代化运输服务体系,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满足全方位、全天候、精准化监管需求的新一代数字化安全监管平台和行业服务平台,切实提高道路货运数字化服务和监管能力,引领带动道路货运行业安全高效发展,为交通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持续拓展货运平台服务功能
  1.强化运输安全监管。充分应用新技术、新装备,进一步提升车载终端和后台分析的技术性能,对重型货运车辆的运行状态、速度、时间、位置等各类数据,进行精准高效的跟踪监测分析;运用分析模型和统计工具,强化对货运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安全风险的综合分析,加强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典型区域的实时动态监测,做好预警预判;加强数据结果运用,建立与保险、金融等协同联动机制,利用相关数据全面支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支撑行业安全监管,有效保障运输安全。
  2.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进一步挖掘货运平台大数据优势,通过大数据综合分析,为广大道路货运企业、大车队、挂车共享、网络货运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提供运输组织、过程监控等各类信息数据服务,促进货运物流类信息资源的集约整合,提升车货匹配、中转衔接等组织效率, 支持货运企业创新组织模式,支撑高效物流新业态组织形式,促进“互联网+高效物流”发展,带动货运行业降本增效。
  3.强化面向货车司机的公益服务。进一步发挥货运平台直接连通广大货车司机群体的通道功能,依托信息传播的优势,向货车司机提供重点桥隧、事故多发路段、恶劣气象条件、禁限行等信息发布以及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社会救助等便民服务,搭建线上货车司机互助平台,实现与“司机之家”的线上联网、服务推荐与预约,关心关爱广大货车司机群体,改善货车司机从业环境,提升货车司机获得感和归属感。
  4.支撑行业运行监测。充分挖掘货运平台各类数据资源,在与其他关联数据交叉对比、融合分析的基础上,对道路货运市场规模、效率、价格等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科学研判,对行业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定期编制发布行业运行监测报告,为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辅助宏观经济运行分析。
  5.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利用货运平台与广大货运车辆实时联通互动的优势,在应对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中,及时传递车辆禁限行措施、绕行路线、管制政策等各类信息,实现运力及时合理调度和有序疏导,维护货运行业稳定。
  三、全面提升货运平台技术水平
  6.制定平台升级技术指南。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标准要求,结合道路货运转型升级和行业监管的需要,制定货运平台技术升级和车载终端换代的技术指南,加快货运平台技术升级,逐步实现车载终端从2G到4G/5G的升级换代,全面提高终端设备智能化水平,研究探索对车辆胎温胎压、载重、刹车等安全驾驶数据的动态监测,增加驾驶员身份智能识别,采用人脸识别、身份证信息、运政系统信息、电子证照系统信息多重比对方法,精准识别驾驶员身份,强化对车辆、从业人员全方位的动态安全监管。
  7.完善平台功能模块。优化调整现有货运平台功能,完善服务商服务质量评估、行业应用评估等业务功能;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标准修订内容,升级货运平台数据交换模块,具备新老标准兼容处理能力;结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需求,升级部、省、市、县级用户功能模块,实现报警督办、考核评价等管理功能;为提升道路货运企业数字化管理能力,新增企业车辆安全管理模块,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能力。
  四、加快推动北斗终端应用
  8.推进车载终端装备升级。积极做好道路货运行业北斗三号车载终端的测试和研发工作,制定实施推广应用北斗三号的技术政策,充分发挥北斗三号民用示范作用,推进实现北斗二号到北斗三号的平稳过渡。
  9.加快单北斗终端研发推广。深入开展新一代单北斗定位终端的技术研发,推动基于北斗三号的单北斗终端应用,稳步推进全国货运车辆单北斗终端的换代工作,推动建成基于北斗的重载货车数字化动态监管体系,推进道路运输成为北斗系统的民用重点领域。
  五、全面提升货运平台数据质量
  10.加快存量数据清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货运平台对本辖区内长期未上线或未年审、审车即离线、远距离漂移、货运平台与运政系统数据不一致等数据问题,深入查找原因,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持续强化对货运车辆入网率、上线率、轨迹完整率的考核,切实提升货运平台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11.严把新增数据质量。应用数字化识别和智能化数据规则校验技术,提升货运平台新增数据的录入效率;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主机厂应随车附带车载终端相关材料并提供必要技术支持,不得设置技术壁垒,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阻碍企业自主选择、变更电信运营商和车辆动态监管服务商,提升前装终端完好率和使用效率,避免产生新的问题数据。
  12.强化数据审核校验。实现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与货运平台的数据融合,通过多源数据交叉对比,形成数据闭环,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提高监管效率。
  13.持续开展服务评价。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结合行业管理需求和新技术手段,调整服务评价内容和分值;严格考核服务商车辆监控情况和平台运行情况,降低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提升车辆数据规范率、终端域名设置正确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等关键指标;细化服务商管理规范,依法责令考核不合格的服务商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向社会进行通报,对数据造假或考核有严重问题的服务商,应将相关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引导运输企业科学合理选择服务商;进一步扩充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和发布渠道,有效提升服务商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进一步推进数据开放应用
  14.加强数据开放共享。货运平台无偿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提供本省及外省进入本省的车辆动态数据转发;无偿为大中型货运企业和服务商的监控平台提供所属车辆动态数据转发;无偿为小型、个体货运车辆提供自动监控相关服务;无偿为车主提供自有车辆的信息查询服务;无偿为网络货运经营者提供实际承运车辆运输路径验证服务;无偿为社会公众提供不涉及个人隐私的车主验证、位置验证和入网验证等信息验证服务,进一步释放货运平台数据的社会价值。
  15.强化行业数字化监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将货运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等运行监测指标,作为行业准入、年度审验、诚信考核、精准执法等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要督促指导道路货运企业,广泛应用货运平台数据强化对车辆的日常管理,建立分析报表,及时发现问题车辆,切实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16.加强管理决策支持。在实现货运平台相关信息基本统计分析功能的基础上,应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与全国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部省两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等其他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数据闭合分析,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业务办理、科学决策和研究分析提供数据支撑。按照“以用促建、建用并重”的原则,大力推进货运平台与公安交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金融保险等部门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促进货运平台数据的全方位应用。
  17.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根据道路货运行业发展需求,积极开展社会化服务工作,充分整合社会资源,为广大道路货运企业和行业从业人员提供燃油、保险、金融等定制化服务,同时,完善在线教育培训等公益服务,以服务促安全、以服务提效率,切实推动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七、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18.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货运平台建设运维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做好网络运行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完善安全等保三级系统的网络安全保护体系,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范、监测、通报、响应和处置机制。同时,运用自主可控密码技术,实现数据及传输安全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管理数据应用,有效保证信息安全。
  19.做好平台运行维护。加快建立货运平台常态化、自动化、智能化运维机制,通过多维度监控数据采集和领先的行业监控预警模型,及时排除软、硬件和网络环境故障,确保平台稳定运行。
  八、实现货运平台可持续发展
  20.持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充分发挥货运平台功能作用作为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安全、高效、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平台推广应用力度,着力推进数据共享与融合应用。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要发挥技术把关和牵头作用,持续深化与货运平台建设运维单位合作,明确双方责任及权利,充分发挥合作双方各自的优势和资源条件,积极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加快制定技术指南,推动技术进步和升级换代,加大对货运平台服务商服务质量的评价考核,确保网络信息安全,促进货运平台与道路运政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提升数据质量。
  21.科学开展市场开发合作。货运平台为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在依法依规、保障隐私的前提下,要利用市场化手段,科学有序推进数据挖掘开发和使用,支撑平台的技术升级、运营维护,保持平台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行业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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