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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交通运输局关于落实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对交通运输企业补贴

时间:2020-04-08 14:31:00 | 来源:顺德区交通运输局

各交通行业协会、交通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顺德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战疫情,保发展”二十条措施》(顺委办电〔2020〕3号)要求,为助力我区交通运输行共渡难关,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给予补贴,现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
在顺德区内注册,且有效经营期内的从事经营包括汽车客运站、客运班车(包车)、巡游出租车、客运港等交通运输企业。
二、补贴标准
(一)汽车客运站经营企业,一次性按其在岗从业人员2019年度全区本行业月人均人工成本的50%×月从业人员数(2020年1月在岗);
(二)客运班车(包车)运输企业,一次性按从业人员(含驾驶员及相关管理人员)2019年度全区本行业月人均人工成本的50%×月从业人员数(2020年1月在岗);
(三)客运港运营企业,一次性按从业人员2019年度全区本行业月人均人工成本的50%×月从业人员数(2020年1月在岗);
(四)出租车运营企业,一次性按2019年全区本行业单车月均承租费的50%×2020年1月营运车数(持有效道路运输证)。自营性质的巡游出租车参照执行,按车月均实际运营成本的50%。
说明:
1.企业人工成本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护费、职工住房费用(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人工费用(伙食补助、交通补助);
2.单车月均承租费是指巡游出租行业平均每月每车应交的承租费用。
三、补贴的申请和拨付
(一)补贴申请
申请单位于2020年4月底前向区交通运输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顺德区交通运输企业“战疫情,保发展”二十条措施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企业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开户存折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以作核对;
3.汽车客运站、班车(包车)、客运港等运输企业的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名册(须同时提供社保缴纳凭证)及薪酬发放证明(银行转账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4.巡游出租车企业提供有效营运的出租车道路运输证的列表(截至2020年1月底);企业出具2019年度所收(含应收)承租费和交费车辆数的月平均数审计报告、自营性质车辆成本月平均数审计报告;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材料的受理和审核
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受理和审核材料,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
(三)补贴资金的拨付
审核结果在网上(区交通运输局政务网或区其他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交通运输局将经审核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办理支付手续,将相应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单位。
四、补贴资金的监管
(一)本补贴资金的实施由区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监管;
(二)补贴申报主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交通运输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省、市、区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及支付工资等问题的有关规定,优先保障企业从业人员的薪酬待遇。
备注:
根据各级人社部门的文件精神,企业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暂时性停工停产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五、附则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2020年4月底前)申报的视为放弃申领补贴资格;
(二)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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