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于2016年9月21日起0时开始实施,新规定对超限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新规较之以往有了较大的变动,希望广大车主认真对照新规规范装载货物。
新规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吨;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吨;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吨;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吨;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吨;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吨;
(八) 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吨,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吨。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吨,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